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远坚
审稿: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彭健聪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 保密 泄露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介绍
某招标代理机构于项目中标结果确定前,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的开评标过程公示资料中,泄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7月5日,某项目于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2024年7月29日开标,7月31日公示开评标过程资料和中标候选人,在开评标过程公示资料上显示,有2处泄露评标专家姓名信息。
由于该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质疑和投诉,未影响中标结果,我局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101.50,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为规范调整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设立了行政处罚,参考我市权责事项清单,对应该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某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公示资料上泄露评标专家姓名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虽未影响中标结果,但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无法更正,存在一定社会影响,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按照从轻裁量档次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评标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通过保密措施避免利益相关方干扰评标专家,减少人为干预或贿赂的可能,确保评标过程不受外界因素影响。若此阶段名单提前泄露,评标专家可能受到外部不当干预,进而影响评审结果,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破坏招标投标制度的公信力。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守保密原则,以严格审慎的态度开展招投标活动,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继续严厉打击违反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反映相关线索,共同整顿建筑市场,举报电话:0763-3338790。